(2025年2号)
经调查,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4年度工作报告,违反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和《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(1)项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,现依法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你单位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。逾期未陈述、申辩,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。
拟作出警告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:
1.福州市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
2.福州市世张济困公益服务中心
3.福州市爱善心助残公益服务中心
4.福州市众成公益救援队
本机关办公地址: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2楼
联系电话:87818163
特此公告。
福州市民政局
2025年12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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